在乡村建设与道路施工中,挖掘机等重型机械的使用日益普遍。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归责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当村民雇请挖掘机在道路上施工时,若发生意外状况,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是操作员的过错,还是村民的管理上的疏漏?近期,玉林市两级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4月,廉某等13名村民聘请冯某携带挖掘机对村上的道路进行填平作业。4月28日,在土方短缺的情况下,廉某等人未经许可,擅自指示冯某前往某路段山体进行挖掘,并将挖掘所得的土方直接堆放在公路上。尽管他们预留了车辆通行通道,但通道旁的土方并未得到充分压实处理。当天,刘某甲驾驶一辆逾期未检验且超载的三轮载客摩托车途经此地,因碾压到松软的泥土而侧翻,导致刘某甲等6人受伤,车辆受损。交管部门在事故调查后认定,刘某甲与廉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后,刘某甲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其家属刘某乙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及廉某等13名村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地面施工损害纠纷三种法律关系的竞合。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院应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经法院释明,刘某乙等人选择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权利。
廉某等13名村民作为挖掘作业的发起者和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他们未经许可擅自指使冯某挖掘山体土方并占道堆放,未及时清理土方,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冯某自带设备、独立作业,其与廉某等人构成承揽关系。冯某作为承揽人,堆放土方占道未采取充分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应担责。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案件事实以及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对于刘某乙请求的合理损失,最终确定:刘某甲驾驶逾期未检验车辆、超载,未尽谨慎通行义务,违反了交通法规,因此自担50%的责任。冯某作为挖掘作业的直接执行者,堆放土方占道未采取充分安全措施,因此承担30%的责任。廉某等13名村民作为挖掘作业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因此共同承担20%的责任。
冯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其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且其与廉某等人是劳务关系,其不应承担责任,遂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冯某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冯某作为共同侵权人,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做出的判决,并未超越其诉讼请求;冯某主张其与廉某等人系劳务关系不成立,双方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定作人廉某等存在指示过错,承揽人冯某未尽安全义务。一审法院在诉讼程序、法律关系认定以及责任划分等方面均处理得当,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物品妨碍通行致损,施工人、管理人应担责。
实务要点:施工方即使未直接收取费用,仍需履行安全警示义务,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致第三人损害,定作人仅在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时担责。
实务要点:定作人违法指示施工(如擅自占道挖土),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承揽人未合理作业(如堆土占道),需担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作为证据之一,法院应结合过错综合认定。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和从业者,在进行道路挖掘等作业时,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时清理障碍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驾驶车辆需遵守交规,偶遇施工路段应减速观察,确保道路通行安全。同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交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以便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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